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十大趋势展望
趋势一:社会治理主体多元,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将扮演重要角色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建立社会管理体制中的协同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大主体中,政府实施宏观管理,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自律管理,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的主体,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我约束和管理,规范行业企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趋势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行业协会商会市场化和民间化进程加快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2013年9月底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试点;2014年12月底前总结脱钩工作经验,研究提出逐步推开的意见;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脱钩工作。政社分开的核心是行业协会商会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人事上、财产关系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分离。
趋势三:清晰界定责任权利,政府和行业协会商会将形成新型合作互动关系
李克强总理指出,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用3至5年时间完成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各项任务,取消国务院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评价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认定。2013年7月工信部将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交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承接;目前,广东省已有15%的社会公益组织承接了政府转移的职能;深圳市也计划将80%的政府事务性管理和服务职能转交给社会组织承接。这就要求建立政府重大决策及相关政策出台前听取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征询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参与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及宣贯工作;建立常态化和制度化的行业协会商会重要情况“绿色直通车”制度;增设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大、政协的功能界别,提高其参政议政的地位和能力。
趋势四: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迈入“后双重管理”时代
对行业协会商会实行双重管理,始于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第43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目前国际形势发生很大变化,我国的政治和社会稳定,“双重管理”的优势逐步丧失。而纵观世界各国,对社会组织的监管都是通过登记管理、税收、审计、检察、司法等多个部门形成依法监管的合力。近年来广东、云南等省已取消了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安徵等19个省市已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了直接登记。《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模式将由双重管理转变为登记管理部门、教科文卫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财政、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多部门综合管理机制,政府相关部门主要是依法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的重点将主要在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行为规则,建立互联互动、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优化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岗位培训、社会保险等政策环境,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章程开展活动。
趋势五:稳妥试行“一业多会”,行业协会商会进入有序竞争和均衡发展时期
“一业一会”是一种施行多年的管理模式,对于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促进行业有序竞争起到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新的社会力量和角色群体的发展壮大,社会要求在行业协会商会引入多元、平等竞争机制的呼声越来越大。为此,《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己明确2014年进行一业多会试点并逐步推开,2015年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实行一业多会,就是要创新优化行业协会商会布局与结构,建立有效竞争机制。要正确处理同一行业中不同行业组织的关系,引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培育组织优势和经营特色,并开展合作。要设定合适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既有效防止行业组织的垄断和缺乏效率,也有效避免其过度竞争。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的门类和自身均衡发展,尤其不能出现井喷式发展的现象。
趋势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呈制度化和规范化
在社会组织发育程度较高、作用比较明显的国家,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项拨款、税收优惠等收入占较大比例。据统计,德国为65%、英国为45%、美国为40%、印度为36%、日本为38%、韩国为29%。在我国,2012年全国性社会团体总收入123亿元,其中政府补助(含购买服务经费)只有6.4亿元,占总收入的5.2%。中央财政首次于2012年安排2亿元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广东、山东等省己出台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我省从2007年起就开展了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现省编办正研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3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并要求加大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力量服务的力度。政府购买服务对行业协会商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趋势七:立法进程提速,行业协会商会将迈入法制化发展轨道
我围上海、广东、云南等十多个省市已相继出台《行业协会商会条例》、《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规定》等法规,有效地规范了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行业协会商会的合法权益,推进了行业协会商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省的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工作已列入省政府立法规划。《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在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特别是地方性立法的成功实践也为国家层面立法奠定了重要基础,可以说进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的立法环境也已经基本成熟。
趋势八: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竞争,优秀人才将成为行业协会商会生存发展的重要支撑
至2012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9.9万个,从业人员1218万人,占我国第三产业从业人数的4%左右,是全国公务员人数的1.6倍,分别达到全国教师、事业单位总人数的80%和40%。其中行业协会商会6万个,工作人员100多万人。随着行业协会商会在社会管理中被赋予更大的责任和使命,迫切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增强协会持续健康发展能力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列为国家人才发展纲要确定的六支人才队伍之一,明确“政府在人才培养、吸引、评价、使用等方面的各项政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平等享受”。
趋势九:发挥组织优势和作用,社会对行业协会商会履行社会责任呈刚性化约束趋势
从国际上看,近些年社会责任已成为公众的热门话题,社会责任呈现出标准化和刚性约束的趋势,全球社会责任自愿性标准已达300多个,包括全球组织、国家、行业协会商会等,这些国际标准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领域、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工经联制发了《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明确了社会责任体系、组织实施和运行程序等;民政部在《全国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中设立了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制发了《全省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社会责任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和要求。与此相应国家有关部门或社会各界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开展专题培训、课题研究和国际交流等多种形式,影响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履行社会责任。
趋势十:加强党的领导,行业协会商会党员教育管理规范化势在必行
目前全国49.9多万家社会组织中有党员77.4万人,其中6万余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中有党员30.4万人;河北全省205家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中有党员691人,约占工作人员总数58.3%。在行业协会商会这一特殊领域加强党建工作,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行业协会商会正确办会方向,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