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了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阶段性成效。
早在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欲在我国建立起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消息,目前,全国各省市基本上建立起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在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补助资金14亿元的同时,地方财政共配套了3.8亿元。截至2014年12月26日,全国各医疗机构共救助32.9万人,申请资金16.0亿元。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着眼于对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是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
2014年7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文要求全国做好疾病应急救助相关工作,要求各省加快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并在2014年9月底前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各省份医疗机构对于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应在2014年10月底前提交基金支付申请。
2015年1月5日卫计委透露,全国各地不断加大了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力度。其中,江西、吉林、黑龙江、四川、天津、河南、海南等省市已经明确了基金申请、患者身份确认等工作程序和有关部门审核时限,细化了救助对象条件,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可操作性得到了增强。
特殊群体的急救欠费由政府买单,而不是让医院自身承担费用和风险,既能促进医疗机构的健康运转,也有利于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简介: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着眼于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2013年8月,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基金的设立、筹集、支付和管理等要求。同年11月,又印发了《需要紧急救助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根据制度安排,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分省、市(地)两级设立,直辖市可只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该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二是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由医疗机构梳理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信息,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基金支付。在基金的申请支付过程中,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