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并购战略不清。不少企业缺乏清晰的并购路线图,并购目的含混不清,对协同效应理解不足。有的企业急于做大做强,未作充分准备就盲目进入陌生领域。缺乏足够的国际资源和专业经验,过分依赖投行等中介提供目标企业信息,容易陷入“机会导向”陷阱,甚至单纯为了走出去而走出去。个别企业在并购战略制定和并购投资标的选择方面,对投资目的行业发展的全球趋势把握不准,投资了一些夕阳产业,导致并购后无法扭亏,最终导致投资失败。
图说:长江国际商会第二届领袖饭局上的商业领袖们
尽职调查能力明显不足。缺乏国际化经验,对海外商业法律环境理解不深,组织和协调商务、法律、财务、税务、人力资源等内外部资源的能力缺失。对尽职调查流程和国际惯例不熟悉,对并购前的尽职调查风险点评估和决策能力不足。管理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的能力不足,容易被“成功导向”的服务机构牵着鼻子走。有的企业海外投资并购工作规范和和程序不完善,缺乏对国际交易规则和实践的理解,“以己度人”,以国内规则盲目推测国际规则,造成双方谈判焦点误判和沟通不畅。
投资并购后整合困难多。收购发达国家先进企业时,往往主观上对自身管理制度和人员素质缺乏信心,过分依赖标的企业的原有管理班子,并购后整合往往只进行粗线条顶层设计,没有执行层的配套计划,导致整合效果不佳。缺乏清晰的海外公司治理结构,缺乏跨文化管理经验与合格人才等。对项目管理控制权把握不够,财权、人事权和重大事项投票权控制有时出现把握不牢的情况。对并购标的公司的高管和关键员工流失问题有时缺乏系统周到的安排。
图说:长江国际商会监事长陈军(中)、监事张静(右二)、执行会长刘萌(左二)、副会长邬剑刚(右一)和理事黄孝斌(左一)
风险防范意识和手段不足。对投资目的国的政治风险、法律风险、汇率风险等认识不够,事前调研评估不充分,极少聘用或设立目的国公共政策顾问等岗位,突发风险的处置和投资并购后退出的预案缺失或者不完善。从签约到交割之间的风险控制意识弱,交易解除机制设计考虑不充分。对资金安全保护不足,作为付款方,对付款的性质、付款的条件、付款后获得的权利内容等缺乏充分考虑,甚至陷入“人财两空”境遇。对交易后的赔偿机制设立考虑不周,较少使用并购交易保险等工具。很多企业对利率掉期、汇率掉期和远期合同等金融衍生品的了解和运用缺乏认识,风险控制意识不足,专业人才缺乏。
对劳工和养老金等规则认识不足。对发达国家的劳工制度、规则以及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认识不足,劳资沟通策略和相关传播策略考虑不周,有时甚至导致企业直接破产。对发达国家的复杂的养老金计划认识不足,前期往往忽视养老金赤字负债对交易定价的影响,导致并购谈判处于不利地位。对裁员、解聘、员工多元化、平等用工等规则认识不深,对劳工的社会救助和支持意识不强。个别企业不能妥善处理并购后的劳工问题,导致劳资矛盾激化升级,最终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只能申请破产。
与利益有关方沟通能力不足。以国内习惯思维推测国际惯例,偏向于走上层路线而不是走群众路线,以搞定个别政府高层官员代替有效与利益有关方沟通。对反腐败和合规等方面重视不够。企业治理透明度有待提高,对信息公开与发布、对外传播策略、公共关系管理等缺乏系统性考虑和安排。突发公共事件的媒体应对能力有待提高。个别企业不能很好的把握投资目的国的政策法规和投资审批规则,与当地政府和利益攸关方沟通不足,一厢情愿盲目推进有关并购项目,导致个别投资并购项目被投资目的国审批部门否决。
税务和财务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对如何规划企业税务架构、投资并购交易架构、外派人员薪酬税务规则等认识不足。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变化跟踪和应对准备不足。对遭遇目的地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查或其他税务调查时,缺乏对如申请预约定价及避免双重征税双边磋商等相关救济手段的了解。国际融资手段比较局限,对境外发行基准债券、商业票据、银团贷款、直销债券、本票等外部融资渠道运用不够熟悉。个别企业在税务规则理解和执行方面出现偏差,导致投资目的国政府税务机关认定恶意规避税收,甚至开出了巨额税务罚单。
合规与企业公民形象有待改善。对联合国全球契约、经合组织跨国经营准则、赤道原则、可持续发展指南以及各类可持续发展评级等国际规则不熟悉,很少企业加入并实施上述国际规则。缺乏系统性举措呼应全球性的经济、社会、环境等问题,对产品的质量标准、环境标准、社会标准方面与国际规则衔接有待提高。很少有企业在境外投资目的国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境外全面依法合规经营的能力与制度安排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