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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会向国外商会学些什么
作者:lfsfjsh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5/12/3  点击:2255

商会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性

     商会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工商业者为服务对象,以政府监督下的自主行为为准则,以地区设置与跨国发展为空间,以非官方机构的民间活动为方式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商会的性质决定了它一般具有如下特性:

    综合性与区域性。商会的综合性,是指商会组织并不是某一行业或某一领域设立的专门性的组织,而是覆盖本国或本地区所有工商业者的组织。由于商会的这种综合不是一般行业或某一个专业性的领域的综合,而是本地区、本城市的区域性的综合,因此,商会的综合性的特点又具有地区或区域性的特点。简而言之,商会是区域性的综合组织。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中介组织的构成方式看,任何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的运行与发展,都既需要建立纵向的以行业为主线的中介组织,即大量的行业协会,又需要建立横向的以地区或区域为主线的中介组织,即以商会为代表的组织,虽然这两类中介组织都带有综合性的特点,但是前者的综合是以行业的综合为己任,而后者的综合却是区域性的,即是由地区的综合上升为全国性的综合为根本特征。

     公益性与非赢利性。商会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工商业者提供相应的各种服务,不以赢利为目标可以说是商会的一个本质性的特点。商会作为一种以工商业者为服务对象的组织,是以其提供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目标和最终目的的。这一点在各国的商会法中都得到了体现。从社会团体法人的角度看,商会虽然有时可以从事某些经济性的事业活动,但是就整体而言,商会也绝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尤其是它不能将所获得的赢利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

     服务性与经济性。从商会的职能和担负的职责看,商会最基本的任务就是为会员及工商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商会的服务性与它的经济性紧紧联系在一起。所谓经济性,是指商会服务的领域和服务的对象,都是以经济为本体的。虽然商会也参与某些政治性的活动,但它本身不是党派,并且有的国家的商会法已明确规定,商会不得从事为特定党派服务的活动,从而保证商会的自主性和公正性。

     自主性与监管性。商会的自主性是指商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地享有应有的权利,开展各种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权限凌驾于商会组织之上。由于各国商会的历史成因和发展条件不同,在财产独立和经费自理的方式上是有区别的:美英型商会的经费来源基本上是会员所交纳的会费;大陆型商会的经费来源是工商企业的注册登记服务费或所缴纳的税金,明显带有强制管理的特点;日本型的商会一方面坚持工商业者的自愿入会交纳相应的会费,另一方面又规定了特定工商业者必须每年到所在地的商会进行注册,并缴纳相应的注册登记费。不管哪种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商会的经费固定来源和应有的财产收益,否则商会就无法保持其自主性。商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协调、沟通、联络、服务,这就决定了其活动范围广泛,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密切,所涉及的经济发展问题比较宏观,因此就需要政府对商会的某些行为或活动加以制衡。从这个意义上讲,商会还带有一定的政府管理性。

      民间性与官方性。商会的所谓民间性,是指从商会所承担的职能看,它不是一个政府机构。既然不是一个政府机构,就不具有政府机构所拥有的权力,包括某些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监督管理权。但是,这并不排除商会受政府委托而承担某些带有政府机构特点的职能,如大陆型商会的税收征管权、企业注册登记权等。显然,对于商会的民间性与官方性的认识,应主要从商会所具有的职能的角度加以理解,并且也只能从商会的具体运作过程来分析。

      地区性与国际性。从商会的发展历史进程以及商会的分布和职能的发挥看,商会是一个融地区性与国际性于一体的组织。所谓地区性,是指商会在外部组织结构的设置和分布上,是以地区的横向设置为基准的,其职能和作用是通过对本地区的工商业者的服务、联络、协调和沟通来实现,因此,商会是一个地区性的综合性中介组织。所谓国际性,是指商会的发展不是囿于一国的自然疆界,而是跨越国界从事交流与合作,从而为本国工商业者提供国际性的服务。商会的这一特性,是当代经济发展的国际化和区域化的必然要求,因此,各国的商会都把开展国际活动作为商会的一项重要的职能和事业活动。

世界各地不同类型商会的特色

     由于每个国家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方式以及政府对商会的组织建设、内部分工、工作机制及管理手段的协调作用的不同,各国的商会总体上可划分为三大类型:

大陆型商会,即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与德国)的商会

     大陆型商会是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桥梁,以法国商会为典型代表。依据法国1898年制定的有关商会的法律法规,法国商会是一种公立公益组织,具有政府公共管理机构的性质,其事务局的职员是公务员,有法律赋予其特许的权力,以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各商会所分管的地区由政府决定,一般来说,所有地区都要受商会的管辖。

      依据特殊制定的有关商会法律,明确商会作为公立公益人的性质。法国商会的收入,一是来源于税金收入,二是来源于公共设施的运营收入。工商业者通过到商会注册交纳税金,构成商会的财政来源。只有纳税企业才能享有商会服务。企业交纳事业税(地方税)的一部分(5-6%)给商会。从近年来的收入结构看,公共设施的运营收入是法国商会收入来源的主要组成部分。

      法国的商会具有较多的职能,在社会经济与政治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比较突出,而且有关商会的法律对商会的职能与作用都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1)应政府要求提供关于工商业发展的概况及问题。2)提出为繁荣工商业应采取的措施。3)负责其监管的公共工程施工和服务业管理。4)关于商业惯例规则,应征求商会的意见。5)商会可以同政府各部部长直接对话。商会可就其行业管理职能上的任何问题与商业部长磋商。商会每年向商业部提出海关高级事务特派员助理人选。6)商会可以就国家的工商业利益与其他商会及管辖区内的政府部门直接对话,并通过商会主席的斡旋,就商会职权范围内、同时又涉及到其他商会管辖区的问题达成谅解。7)关于在商会管辖区内是否需建立商品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劳资调解委员会、大型综合商店和批发销售厅,征求商会的意见。8)关于征收商会管辖区的运输部门费用的税金,征求商会的意见。9)使用特别法令或规则提出各种问题,尤其是在其管辖区进行公共工程建设的必要性,以及就支付这些工程征收的税金或通行税,征求商会的意见。10)除政府要求外,商会可以主动就下列问题发表看法:商业、海关和经济法规的修改意见;海关税费;相关的运输部门的费率和规划;行政部门批准设在其管辖区的自由贸易场所的费率和规则等。

     可见,法国的商会具有协调、服务、信息、参政等职能。其协调职能包括:协调地方商会与全国性商会的关系;协调商会的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协调各类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专业性与综合性商会的关系,各地区商会的关系等;协调各种商会与政府的关系;协调工商业与社区的关系;协调商会与政党团体之间的关系等。

     其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服务和咨询;为会员企业开展培训服务;为法国出口商品出具产地证明书,并签发和认证对外贸易文件等。除为会员企业提供上述各项服务之外,法国商会还有一项独特的服务职能,就是参与兴建、管理公共设施,为广大工商业者和公众提供相应服务。可以看出,法国商会有关于商会的成文的法律规定,商会的组建和运作都有明确的规范。商会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作为公立组织相对独立于政府,为会员和社区提供服务,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商会与政府之间存在密切的合作关系,商会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和接受咨询,并接受政府部门的法律监督,政府的有关决策往往需要商会等行业组织的支持和合作。因此,商会作为自主的法人团体,是代表工商界利益与政府合作的机构,商会作为非盈利的公共事业机构与政府一起在公共领域发挥作用,商会既是非盈利性的也是非政府性质的,是介于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第三部门,商会所承担的也是非行政性公共职能。

英美型商会,即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与英国)的商会

     英美型商会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政策,以美国商会为典型代表。美国商会是以服务为宗旨自愿设立、活动自主、经费自理的民间团体。商会是依据民法中公司法设立的非盈利法人,其中小规模商会则以非法人化的任意团体居多,工商业者可自愿选择是否加入商会,政府一般不介入商会的活动。

    英美型商会与大陆型商会具有截然不同的特点:商会的宗旨是促进民间的商业活动,属于以服务为目的,自愿设立、活动自主、经费自理的民间团体。美国商会等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举办各种培训班、展览会或学术讲座的收入以及政府机构和某些企业的赞助等。有的商会收取会费是按会员规模大小、在协会中的地位(如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公司会员、个人会员等)及享受的服务项目等确定的。也有的协会是按会员销售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例如,美国土豆协会的会员每出售100磅土豆就必须拿出2美分作为会费上缴。

    美国的商会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遍布全国各地的专门性团体,主要服务于特 定地区或行业的会员,如费城商会、半导体制造商协会等;二是更大地域或行业范围的商会,主要吸收小型专门性商会团体作为联合会成员,如电子行业协会、全国制造商协会等;三是全国性的经济团体,主要由大公司、财团的代表组成,关心全国性、国际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如美国商会。

     美国商会是一个全国性商会联合会组织,设有数十个专门委员会和数百个专题研究小组,向美国政府反映商界的意见和建议,并说明这些意见关乎公众利益的重要性。主要侧重于以下活动:1)国际业务:同美国和世界各国商界和政府合作,从事调查和提出有关美国商业的重要问题,如贸易、投资、税务、出口管制、多边贸易发展机构的资金筹措、技术转让、保护主义和国际竞争等。2)立法活动:美国商会在立法方面的行动,主要是对公众政策、法律的制定和结果发生影响,商会代表经常在国会作证并进行院外游说,经常与国会议员、政府官员商讨有关法律、公众政策。美国商会还组织力量从事重大经济政策的有关问题研究,向会员和其他组织提供政策性研究报告。3)政治活动:美国商会积极参与美国的政治活动,协助民间企业的国会议员候选人从事竞选,并协助当选议员提出涉及商界利益的重要问题。4)司法活动:美国商会通过其下属的全国商会诉讼服务中心,在联邦法院和立法机构中,代表美国商界表达有关公众政策性的立场。这个中心是一个非营利的公众政策法律事务所,由大约1000多个成员“交纳会费、赞助和支持”。5)为中小企业服务:美国商会设立了一个为小企业服务的中心。依据有关规范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中心的工作人员通过传播媒介,向国会、政府主管部门和公众,介绍小企业发展的状况,向公众、政府和新闻媒体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这个中心还同地方商会和美国商会派驻各地区人员合作,就小企业关心的问题,如出口贸易、政治活动等,举行全国性的讨论会和座谈会。可以看出,美国虽然没有明确的对商会性质、职能的法律规定,但从商会的设立和运行来看,商会是由企业自愿设立和参加的民间非盈利性组织,经费独立,活动自主,主要是为企业提供服务,并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向政府提出建议,以促进贸易发展和会员利益的实现。政府不干涉商会的活动,并在制订有关工商业政策时需要征求商会组织的意见。

中间型商会,介于大陆型与英美型之间的商会

     中间型商会为企业提供多功能服务,以日本商会为典型代表。日本商会在发展过程中,既借鉴了大陆型商会的功能作用,也广泛吸收了英美型商会的特点,形成了日本独特的中间型商会体系。商会实行自由入会原则同英美商会相似,政府监管则多于英美商会接近大陆型商会,政企之间合作较英美更密切。

     日本的商会总体上可以分为综合性和专业性的两大类。综合性的商会以全国发展为目标,是由全国或地区的工商业者自愿组成的团体,如日本贸易会、日本商工会议所、全国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等。专业性商会即行业协会类经济团体,以促进本行业协作发展和技术进步为目标,并由本行业的工商业者自愿组成的团体,如全国银行协会联合会、日本电子工业会、日本化学工业协会等。在外经贸领域则有各种以商品命名的进出口协会。

     实际上,日本行业协会、经济团体是提供联络、咨询、协调的多功能服务性机构,不具有任何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更无法律授权的强制执行职能。日本的经济团体,它的职能和事业重点主要有三:一是代表经济界向国会、政府提出政策、施政建议;二是调研和收集内外经济情报信息,并进行相应的内外交流;三是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供咨询和指导性服务。对政府而言,经济团体联合会代表企业,向政府提出利益要求,是一个代表企业利益的团体。对企业而言,它是一个联络、协调、咨询的服务机构。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行业协会的建议政府必须接受。同样,对行业协会的决定,会员企业也没有必须执行的义务。日本的商工会议所通过开展以下事业活动,来完成相应的任务与职责:1)建议咨询。向中央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国会等,就有关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小企业发展对策、地方振兴对策、景气对策、税制改革、金融对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2)产业振兴。针对经济不景气和产业结构调整后所存在的问题,帮助从业人员和企业进行调整和转型。3)技能鉴定。商工会议所在全国定期举行珠算、簿记、英文打字、商业英语、文字处理、推销等技能资格考试,帮助企业人员提高专业技能。4)地域振兴。重点研究地区中小企业、产业及经济的开发,参与商店街的开发及地区发展的规划。5)信息沟通。设置不同内容的信息库,推进情报信息化,为会员及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定期发布商工会议所工作动态和有关经贸信息,创办刊物。6)培训人才。通过开办各种培训班、建立培训中心等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专门人才。7)出具证明。负责出具产品原产地证等商业证明。8)公益活动。为促进会员、地方社区之间的交流,举办多种形式的讲座、讲演、青年会、妇女会及地方性公益宣传活动等。9)国际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双边或多边国际性会议及国际研讨会;派遣或接待经贸代表团;加强与国外商会的交流与合作;在海外设立日本商工会议所的派出机构;推动中小企业走向国际市场。10)扶持中小企业。日本的中小企业居多,占日本企业总数的99%,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 80%以上。各地商工会议所普遍设立“中小企业相谈所”,配备了专职的管理人员,就如何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等,向中小企业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

     比较后可以看出,各种不同类型的商会的职能具有如下的共同点:一是依法成立。各国商会均是依法成立,法律明确了商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任务,这是各种类型商会的共同特征。由于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商会才可以正常地开展各项业务,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二是独立的中介组织。在市场主导型国家,商会等经济团体都是由企业自发组织起来的,入会自由、活动自主、经费自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政府一般不干涉商会的活动;在大陆型国家,商会由传统的同业行会等发展而来,且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与政府是一种合作关系;而在政府主导型国家的商会其独立性虽受到一些影响,但仍能保证依法成立和独立运作,只是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三是服务至上。对比三种类型的商会,可以发现,商会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其主要职能包括:1)协调政府、会员企业、国内外其他组织在外经贸领域的相互关系;2)信息和咨询功能;3)还有一些国家的商会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商会只有为会员做好服务,才能获得会员拥护,只有通过为会员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才能获得持久发展的动力。

     四是非盈利性组织,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核心目的。通过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商会分析可以看出,各种类型商会都是作为公立组织相对独立于政府,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任务就是提供各项服务,与政府和其他各种组织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五是与政府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这在不同类型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商会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政府的有关决策也往往需要商会等中介组织的支持和合作。

商会成为企业的主要依靠是经济发展大势所趋

      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职能正逐步从对企业的直接行政管理中淡出,向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转变。由于政府减少了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强化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得大量过去由政府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协调性职能直接转给了商会等行业组织。面对这种转变,行业组织必须明确定位自己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职能和作用,真正成为企业的代言人,成为行业利益的代表者。
从总体上讲,与国外商会组织相比,我国商会组织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法律不健全。行业协会的社会合法性不足。不少商会、协会的性质、职能、权益等,在法律法规上缺乏明确规定,致使商会、协会开展活动的法律依据不足,合法性难以保证。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商会、协会的法律,对商会、协会的法律地位、基本职能、应有的权益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法律给予何种保护等一系列的问题,都得不到法律法规的准确无误的回答。

     组织结构不尽合理。由于体制内产生的商会、协会大都延伸了部分政府的管理职能,使得一部分商会、协会难以形成一个面向全行业与所有企业的组织结构,组织层次偏多,部门分割,重复交叉。

     职能定位不明确。现阶段我国工商领域正处在重要的转型期,由过去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向企业自主经营、政府间接调控、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模式转变,致使不少商会、协会职能描述空泛,日常职能缺乏。

社会保障不健全,经费不足,人才难进,骨干难留

     我国的商会、协会正处于一个大的转变之中。从目前的大局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企业越来越市场化。在这种情况下,商会、协会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功能越来越凸现,作用在不断增强。企业在走向市场化、国际化的过程中,也要求商会、协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因此培育和发展商会、协会是政府机构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发展趋势看,按照国际惯例,商会、协会将逐渐与政府分离,作为自立组织,商会、协会必须真正成为企业的主要依靠。这既是商会、协会自身的发展目标,也是当今市场经济发展大趋势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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