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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九大生存风险
作者:lfsfjsh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5/12/18  点击:2831


目前中国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非常不好,这是有目共睹的。我想从经济刑法的角度,对企业家、民营企业的生存风险做一个扼要的分析:

第一种是政治意识形态导致的风险。

我们的刑法思想是受宪法的统率,“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是限制和剥夺的。而宪法思想,来源于建国理论,《共产党宣言》。宣言里开宗明义的一句话,终极目的是消灭私有制。因此,中国法律存在着天然的消灭民营经济的基因。需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中共十五、十六大以来的“三个代表理论”中的“先进生产力代表”理论,“保护财产性收入”理论,对一些不适应今日中国国情现状的思想,进行反思清理,在基础理论上给民营经济合法地位,而不是消灭它。

第二种是打黑扩大化导致的风险

因为很多民营企业有一定的原罪,比如总有一些保安打人、自己偷税漏税、假发票等行为。去任何一个民营企业查,找几个罪名易如反掌。累积那些企业主的几十年下来的各种不是,一堆罪名就有了,就可以给他们套上黑社会的帽子。人就可以杀掉或者判无期,财产可以全部没收,完全剥夺。这就象养猪,三十年养肥了,一并杀。改革开放形成的民营企业的成果,一个刑事判决,就可以把他结束掉。

第三种是财富权力化转移问题。

以前可以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重新分配社会财富,有枪就有一切。现在有了270多部法律,凡事都有了一个框框,没办法用这种任意革命的方法杀人没收剥夺了,于是就用司法的手段,重新剥夺和分配财富。用公权力和司法权力,重新进行掠夺,重新进行瓜分。财富直接依附于权力,不是依附于战乱年代的枪杆子。已有大量案例充分说明了这种现实的风险。

第四种是经济行为的政治化问题。

企业家要获批一个项目,拿到各种许可证、拿到土地、税收优惠,在官场腐败普遍化的环境下,就要屈从于权力寻租,同有权人进行权钱交易勾兑。建好一个項目的过程,往往是自己黑化的过程。企业家的好多行为,就这样都跟行政权力搅在一起。一旦官员受贿案爆发,行贿的企业家马上就会被牵扯进来。现在很多企业家出事,都是涉及行贿犯罪。

第五种是官员短期政绩观的风险,官场内斗殃及池鱼。

谁当市长、县长,谁就希望在自己的任上,GDP和财政收入增长快一些,能够搞出几个大项目来,对形象和仕途都有好处。再加上一任新官都有一些企业家兄弟围着转,要项目,要发财机会,因此对原定的地域范围的项目要重新洗牌,原来市长搞的项目,在我任期内要变更,有的就要下马,有的要让我的利益小圈子来做。这样一种新官旧官抢项目的内斗,往往也导致借助司法手段搞企业家。

第六种,就是计划经济的余毒,权力插手民营经济。

很多官员没有企业自主权观念,公私不分。习惯于将私营企业当成国有企业来管理,权力的运用没有界限,肆意地插足民营企业的内部事务。从来没有想过民营企业享有自己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私有权,从来不明白民企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其本身的股东大会,不是国家国资委,也不是财政局、工商局,也不是市长、县长,没有基本的《公司法》法律观念,非法干预民企的行为在全国非常普遍。

第七种就是刑法罪名的泛犯罪化立法。

中国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来,《刑法》进行了八次修正,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罪名就有112个。很多罪名专门针对民营企业家,当然也有专门针对国企老总的。因为立法很严,每个人都在违法,然后打击时选择执法。“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成了这些年的全国性现象。如果听话愿意交税的,帮我去搞政绩工程的,我扶着你,一旦不高兴了随时收拾你,找个罪名易如反掌。为了一下搞准、搞死、不让他翻案,往往叫公安局检察院多准备一些罪名,这个不行定那个,东边不亮西边亮。总能把一个民营企业家搞死。王立军就说过:把政治问题搞成法律,主动权就在我手里了。薄熙来针对指责也说:我们这是依法办事。由于法律的泛犯罪化立法,法律成了他们滥用权力的随心所欲的工具。所以选择执法。

“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实际上严重压缩了中国市场经济的活力,破坏市场经济的秩序,扼杀中国经济的发展。所以企业家只知道自己做生意这一块、不关心刑法是不行的,因为刑法随时可以剥夺你的权利、剥夺你的财产,吴英就是死缓,无期徒刑重庆判了很多,现在一个也没平反。所以薄熙来案我的评价是,从审判来讲是成功的,从侦查来讲是非常糟糕的,因为重庆整个拨乱反正根本就没有启动,公检法办成冤假错案的人全部在台上。这种组织路线根本就没有动,整个意识形态也没有动,所以薄熙来把他牵出来判掉一个,整个的重庆路线的威胁性在全国毫无改变,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现象。

第八种来自行政权、司法权腐败的对企业家的敲诈勒索。

顾雏军的案子就是某一个政府官员向他要500万,不给就诬告他,顾雏军最早就这么出事的——对敲诈索贿没有满足勒索不服。顾雏军跟我讲,我不是不愿意给钱,500万又不是大钱,我完全可以给他,但是给他我这一辈子就讲不清楚了,万一他抓进去把我讲出来怎么办?所以我不是不愿意给钱,是我不给也不行,给也不行,不给他查我,我给了他将来一辈子的隐患诬陷,所以企业家怎么活?

第九种就是政法人员知识更新和执法水平的问题。

这个问题也很大,我们的公安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法律知识非常陈旧,不知道中国社会主义三大特征,在这三十年中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还是计划经济、限制私有制、不保护合法财产、打击资本获利、打击财产性收入、打击投机倒把、抑制平等竞争市场流通那一套旧观念。,不是自由经济、市场经济的理论。包括一些金融知识,包括财务知识、现代公司企业制度知识、电子商务的知识、知识产权的知识,《公司法》、《民法》的知识,都非常薄弱。好多人他不学习,混日子,一些人一天到晚在KTV喝酒唱歌娱乐,阿谀奉承拍马屁争官位,不研究新问题。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思想市场观念和法律水平落后,他接受不了财产性收入,保护资本增值制度的观念,他觉得为富就是不仁的,有钱的人就是应该打倒的,无偿分给老百姓的,就应该再来一次打土豪分田地,不打你,就应当施舍出来。

“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实际上严重压抑了中国市场经济的活力,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严重扼杀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比如土地历史的知识,我们共产党当初承认土地是免费分给人民的,土地是私有的。从江西瑞金苏维埃,到延安根据地,到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新民主主义论》,到新中国建国,我们一直强调土地私有,向人民承诺。打土豪分田地,土地分给人民,叫“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后来变了,把老百姓土地,哄到政府口袋里,哄过来以后,退社不自由了。立法了。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用国家法律把无偿拿来的、完全不是等价交换从农民手里收回来的土地,用国家的法律,无偿剥夺掉了。那么现在还给老百姓什么呢?土地我们现在是商品房,土地流转了,每个房子1万块钱1平方的,有7000块是土地成本。等于无偿向人民手里拿到的土地,我们又高价卖还给了人民。违背了共产党闹革命时,对人民的承诺。我们当时对人民承诺,得到政权后,土地就是免费分给人民的,你跟我闹革命,我土地白分给你。

所以,很多公检法司人员,根本不知道这些基础性的问题,不会思考,不去研究这段历史,不研究共产党当年对人民的承诺。只会当工具。

社会主义特征的三大理论,公有制为主体、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理论,通过30年的改革,现在全部都变了,但我们的执法思想没变,产生了非常大的冲撞。

第一,公有制。现在已经是私有制占主导地位了。除了垄断企业还在国家手里,比如浙江财政收入,税收74%靠民营经济,所以公有制为主体,在很多省份在全国经济成份比例中,都已经改变了;

第二,计划经济。我们不但党的纲领,连《宪法》都修改了,“计划经济”四个字拿掉了,宪法已经明确写上了社会主义现在是市场经济。

第三,按劳分配。以前我们只有榔头、锄头挖来的钱才是合法的,资本的获利,我们基本上是否定的——就是资本中的每一个毛孔里,都流着工人的血汗,列宁、斯大林的理论、共产党宣言消灭私有制的理论。现在我们不但允许和支持资本获利,还开放了股市、期货市场,开放了风投市场。我们已经明确民间讲,要保护财产性收入,也就是资本获利,我们不但按劳分配,还按资分配。按资分配的比例往往已经超过了按劳分配。

此外,社会主义的第四个特征,小平同志后来说的,社会公平的观念。也产生变化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是强调积极发展,梯级发展,允许收入拉开差距,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是小平同志理论的一个精髓。现在一种绝对平均主义思潮又抬头了,又回到“一大二公”时代,就要求大家一起贫穷,要穷一起穷,均贫富,不要造蛋糕,而是分蛋糕。共同贫穷,绝对不准收入拉开差距。因此,在社会公平的观念上,也是非常落后的。

改革开放以来的这四大变化,导致整个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包括法律制度,已经完全脱节了。我们的经济越开放,我们的政治理论、管理国家的理论,我们的法律理论,宪法理念和我们治国的思想,反而更保守了。所以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冲突越来越激烈,最后挤在岩石缝里面的就是民营企业家。



所以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三大理论,加上十三大后再提出来的第四个特征,即“社会公平特征”的理论含义,我们都已经改变了。只有一个没有变,社会主义的第五大特征,共产党的领导,我们一直没有变。但前三大特征,经济基础的特征,都关系到制订法律的基础。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方面。,我们的执法指导思想、刑法立法思想,能不能改变?我们没有改变,还是按照原来公有制、计划经济那一套。

比如说公有制保护这一块。《宪法》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刑法》这一块,就搞了歧视性立法。公有财产强保护,私有财产弱保护。

比如贪污罪,拿了国有资产500万贪污,可以判无期徒刑,可以判到死刑。但是拿到私营企业同样的资产,我拿10个亿,我只能判15年,判不了死刑,为什么?因为我们立了另外一个罪,叫职务侵占罪,不叫贪污罪。

我们还有一个挪用公款罪,是无期徒刑,如果是国有的企业、财产,挪用500万,可以判期。又有一个挪用资金罪,10年。哪怕挪用了私营老板的10个亿,也只能判10年。因为挪用资金罪最高刑只有10年。人们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哪知道,立法本身就是歧视的、不平等的。我们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国人大搞出来的立法本身,就不是人人平等的,歧视我们的私有经济。民营经济是弱保护,公有制经济是强保护。整个立法指导思想、宪法指导思想出问题了。



在这种经济改革加快、政治改革滞后的环境下,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冲突越来越激烈,最后挤在岩石缝里面的,就是以私营资本经营为特征的民营企业家。

所以,企业家只知道自己做生意,不关心刑法知识是不行的。因为刑法随时可以剥夺你的权利、剥夺你的财产。吴英就是死缓。湖北龚家龙,无罪释放后,上市公司财产已经全部丧失。无期徒刑重庆打黑冤判了很多,现在一个也没平反。所以薄熙来案,我的评价是,从审判来讲是成功的,从侦查来讲是非常糟糕的。因为重庆整个拨乱反正,根本就没有启动,公检法办出冤假错案的有权人,全部还在台上。粉碎“四人帮”后,全国大批平反老干部的冤假错案,没有组织路线上的纠正洗牌,就根本不可能。重庆其实也是一样的。组织路线根本就没有动,整个意识形态也没有动,所以仅将一个薄熙来切割出来,判掉一个,是没有用的。整个的重庆路线的威胁性,在全国毫无改变,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现象。

在这样一个环境里,你说是哪一个案子冤枉,意义已经不大了。以前我总呼吁社会关注哪一个案子冤枉,我现在不大呼吁了。我转向关心更大的范围的问题。因为一两个案子的纠正和无罪,已经解决不了全面性的法律基础的问题,它天天可以产生新的冤案。不解决一个刑法的基础思想,不重新改造我们的经济刑法,中国的民营企业家永远会走在监狱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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